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08 点击数:0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所涉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及广西交易所集团相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交易所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要求向广西交易所集团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向转让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原则上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
广西交易所集团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提交合格的报名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原路无息退回。
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广西交易所集团无法办理交易保证金原路退回的,意向受让方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书面说明原因并另行提供其他银行账户,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后办理交易保证金退回。
第五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当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结算交易资金,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结算交易资金的,应当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收付凭证。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提出申请,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结算账户,广西交易所集团可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等交割手续完成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根据交易双方约定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应当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函件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九条 全部交易资金实行不计息结算。因银行方面等客观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退回交易保证金或划转交易价款的,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广西交易所集团的收费约定支付相关产权交易服务费用,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收到交易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其他类型的交易项目涉及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行为,根据相关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交易所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执行。原《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