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中有关特殊事项的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16〕76号)
发布时间:2020-04-01 点击数:0
关于明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中有关特殊事项的管理的通知
南国资委(2016) 76 号
各直管企业:
为规范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15年12月我委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该办法)。该办法出台以来,各直管企业认真组织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学习贯彻该办法,提升了资产出租管理的成效。但在该办法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特殊事项,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效盘活企业国有资产,结合该办法及各直管企业报送我委审核的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在该办法基础上对监管企业资产出租中的有关特殊事项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的特殊事项
(一)企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管理规则组织招租;情况确实特殊的,经直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
(二)企业应当按照专业市场、商场管理规则组织招租,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确实特殊的,经直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
(三)国有划拨农用地等划拨土地的招租暂时采取不进场公开招租方式,由直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决定。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国有划拨农用地等划拨土地的出租制度,严格履行内部招租决策和执行程序,加强对国有划拨农用地等划拨土地出租的管理和监督。
(四)企业对租赁期期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行为(延期不超过2 次),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企业要加强对资产出租事项管理,尽量避免出现租赁期延期的情况。
(五)企业对确实不宜采取公开竞价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经直管企业审批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由各直管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经直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六)企业将本企业房产出租给企业职工(包含原企业职工)居住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并按照我市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企业对经三次公开招租后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经直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
(八)企业对政府代管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公房出租,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并按照我市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涉及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
(一)企业资产出租事项涉及年租金价值评估的,评估结果由各直管企业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
(二)对在同一地段同类资产出租的,如其中一项资产已经作年租金评估,且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该地段同类资产出租可按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
(三)对出租期满后收回的专业市场、商场、农贸市场资产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其首次招租底价可以在不低于该资产前次出租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四)对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备进行年租金评估,但企业也可以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询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
(五)对有历史原因无法对外招租的政府代管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公房不宜通过评估方式确定租金底价的,可不进行资产年租金评估,但需按照我市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六)对国有划拨农用地等划拨土地招租时,企业需对拟出租的国有划拨农用地等划拨土地进行年租金评估,以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
三、关于资产出租年限问题
(一)特殊情况下(如国有出让土地及其地上物业招租)企业根据资产特性及市场需求认为资产出租期限确需超过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需提交直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各企业如发生《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中规定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事项,出租年限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文规定,并按照要求依法到出租用地所在的城区国土分局申请办理出租审批手续。
四、各直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对经我委本次明确的上述特殊事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并依法组织实施,加强资产出租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产出租合同正常履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