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9 点击数:0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联交所)内进行的网络竞价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联交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联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资产交易、资产出租的交易活动涉及网络竞价的相关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转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广西联交所公开发布后,依据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由广西联交所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竞争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以有效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向广西联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予以没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广西联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广西联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广西联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广西联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五条 广西联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由相关竞价系统运营机构提供,系统运营机构设有竞价规则的,以其竞价规则为准。
第六条 广西联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竞买人提供相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操作培训等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广西联交所应当依据项目挂牌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的网络竞价文件(包含《竞买须知》等)。
网络竞价文件中应包括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违约责任、竞价保证金金额和处理方式、相关责任声明以及网络竞价加价方式等。
网络竞价文件中的交易条件等相关条款应当与项目挂牌公告的内容保持一致,涉及行使优先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认真阅读网络竞价文件,并在项目挂牌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意向竞价申请,成功登记意向竞价的视为接受网络竞价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
第九条 竞买人在完成资格审核并按照项目挂牌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广西联交所指定账户交纳竞价保证金后,竞买人凭相关账号密码参与竞价。竞买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广西联交所开展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条 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若竞买人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撤回报价或放弃受让,广西联交所有权追究其责任,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场竞价项目结束,广西联交所除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当组织竞价项目的重新挂牌公告程序。
第十一条 广西联交所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并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按照项目挂牌公告的要求,签署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价款。
第十三条 广西联交所可以邀请转让行为批准机构或转让方纪检部门对网络竞价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章 网络竞价的报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四条 多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网络竞价文件中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络竞价系统,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多轮次报价。
第十五条 多次报价的竞价过程由自由报价期(定时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连续报价期)组成。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网络竞价文件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倍数,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自由竞价期不确定最终报价人。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可以充分报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或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第十六条 报价时间结束,除本办法和网络竞价文件中另有规定外,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确定最终报价人。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七条 一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络竞价系统,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
第十八条 报价时间结束后,竞价系统公布竞价结果,除本办法和网络竞价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由网络竞价系统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四章 网络竞价的组织方式
第一节 集中竞价
第十九条 集中竞价是指广西联交所在指定竞价时间点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网络竞价,竞买人在指定时间点通过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对标的进行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组织方式。
第二节 动态报价
第二十条 网络动态报价是指广西联交所在指定竞价时间段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网络竞价,竞买人在竞价时间段内可随时登录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对标的进行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竞价组织方式。
第二十一条 广西联交所可根据项目情况在网络竞价组织方式自行选择不同的报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挂牌公告或网络竞价文件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优先权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项目挂牌公告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某个标的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同等条件,指的是在网络竞价交易活动中,同等报价的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某个标的。
第二十五条 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应按照项目挂牌公告的要求到广西联交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报价来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如未按照项目挂牌公告要求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缴纳交易保证金并提交受让登记文件,办理受让登记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网络竞价等)视为放弃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优先权的行权原则为:优先权级别低的竞买人行权后优先权级别高的竞买人仍可行权,但优先权级别高的竞买人行权后优先权级别低的竞买人不可再行权;同一优先权级别的多个竞买人以“时间优先”为原则行权,一人行权后,其他人不可再行权。
第六章 中止、终结竞价的情形及竞价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活动应当中止:
(一)因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竞买人的报价行为违反网络竞价文件规定且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广西联交所确认应当中止的情形。
上述情形在合理的时间内消除后,竞价活动即时恢复。若无法消除,则竞价活动终结。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在竞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坏或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广西联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联交所有权追究其责任,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列入广西联交所黑名单;给其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二)弄虚作假、扰乱竞价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转让方、广西联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
(四)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
(五)网络竞价成功后放弃受让;
(六)网络竞价成功后未按规定时间与广西联交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七)网络竞价成功后未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或成交价款等款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西联交所、转让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由广西联交所根据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暂行规则》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