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合格投资人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1-09 点击数: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格投资人资格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内合格投资人的投资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根据《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人,是指在联交所平台进行交易的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和自然人投资人。
第三条 合格投资人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必备的投资知识及投资经验,并保证在自己资产所能承受范围内进行交易。
第四条 合格投资人的最终投资行为均以自身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最后评判标准,其投资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与后果均由合格投资人独立承担。
第五条 合格投资人应利用自有资金在联交所内参与挂牌产品的交易。
第六条 机构投资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和投资能力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四)熟悉联交所交易规则及业务,对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挂牌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五)设置独立的业务部门,且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六)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人资格
(一)年满20周岁且居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投资的资产在50万元(含)以上,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高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经验;
(三)具有专业投资知识、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合格投资人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开展产权交易业务。
第九条 合格投资人在联交所内只能从事联交所核准的经营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
第十条 合格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市场业务规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联交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限制或暂停交易、停止交易等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由联交所负责修订补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报监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