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的通知(南公管办发〔2017〕12号)
发布时间:2020-04-01 点击数: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的通知
南公管办发〔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执行机构: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改革的相关部署要求,我市从2016年全面推动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并要求各县(区)、开发区的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进行集中交易,目前,全市公共资源 “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应进必进” 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仍有一些县(区)、开发区的公共资源项目存在规避进场、场外交易,造成了监管不到位、规则不统一、信息不公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依法交易意识,推进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建设现代市场体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改革的要求,按照《南宁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6〕198号)及《关于各县(区)、开发区公共资源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公管办发〔2016〕6号)的规定及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集中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拆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二、应进必进,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1.依法加强监管。各公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规定,杜绝公共资源场外交易,对本行业内存在的场外交易行为要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2.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对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国办发〔2015〕63 号、桂政办发〔2016〕13号、南府办函〔2016〕198号、南公管办发〔2016〕5号、南公管办发〔2016〕6号),开展全面自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土资源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等,自觉纠正存在的问题。
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应进已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项目情况、应进未进项目情况及未进原因;进入统一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活动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并于6月25日前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邮箱:nnggzyjgb@163.com)。
3、开展督促检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督促交易项目“应进尽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典型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对规避进场交易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扩大覆盖,能进必进,实现项目进场管理常态化。
1.市级各公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级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部门、本级政府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同时,着力推动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统一规范管理。
2.强化公共资源项目进场管理常态化。各公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要严肃查处违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