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产权〔2021〕33号)
发布时间:2023-03-24 点击数:0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资产权〔2021〕33 号)
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持续提高产权市场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规范化服务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 号)等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开展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1〕141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交易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区各级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交易规则,公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坚持“谁服务、谁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代第三方收取费用,切实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推行交易过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应与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对接,满足动态监测要求,并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监督检查。
三、产权交易机构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中,应当严格审查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特别是转让方、增资方应当提交的项目决策批准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产权登记证(表)等;按规定全面、准确、规范披露交易项目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意向受让方、报价等信息,严防私下串通交易;建立调解机制,妥善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交易行为涉及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四、产权交易机构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中,出现未严格审查交易相关方所提交材料,导致必备材料缺失;信息披露不规范,对受让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审查不严,影响国有资产公平公正交易;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交易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情形的,自治区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督促其整改。
五、产权交易机构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中,出现对提示函所列问题不重视,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力,甚至弄虚作假;代第三方机构收取费用,以引入项目挂牌为目的向转让方、融资方及其委托服务机构等直接或间接分佣;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等情形的,自治区国资委将暂停其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六、产权交易机构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中,出现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违规执业或主动参与弄虚作假,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通过分包或授权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代为开展等情形的,自治区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每季、每年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含典型案例等)。产权交易机构发生控股股东变动、修改交易规则、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等重大事项,以及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