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位于广西省贵港市中山路338号的贵港路政执法支队办公楼一和二层,其中一层参考面积344.8㎡,二层参考面积385.2㎡,标的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标的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路政执法支队所有,租期5年。
特别提示:
1、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的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以上标的租期为5年,无转让费。
3、以上标的在租期内:第1-4年季度租金不变,第5年在上一年季租金的基础上递增2%。
4、租金按季度结算,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担保金(2个月租金)以及水电押金5000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合同履约担保金和水电押金全额(不计利息)退还。
5、承租方应于每季度20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交纳当期租金,若逾期支付某月租金:则每跨1个自然月,承租方须按该季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累计2个自然月不交租金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的。
6、以上标的中:标的45天装修免租期。
7、租赁期间,承租方须交纳相关物业费、安保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与贵港路政执法支队按实际情况比例均摊收取。竞租人应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自行了解清楚上述相关费用(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的物业费、安保费、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了解清楚且无异议)。
8、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如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必须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
9、《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腾空标的,按现状将标的交付承租方。移交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10、租赁期间,禁止转租转让。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特别提示:
1、承租方在成功竞得出租标的物后,对资产进行改造装修和使用时必须达成以下几项要求:
1、按国家相关装修标准展开装修,并通过业内专家评审验收。
2、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改造和工程外围砖墙及外墙装饰面等严禁更改。
消防系统和消防栓管及室内消防喷淋管路不得擅自更改,如消防栓管及室内消防喷淋管路有局部更改,更改后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要求。
3、人防系统不得更改。
4、承租方负责向供电和供水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用电和营业用水,水电费按贵港市供电局和贵港市北控水务规定的标准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损耗。
5、承租方负责水电设施等设备和物业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不得改变经营内容,只能按约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不得将标的物担保、抵押贷款。
7、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贵港路政执法支队的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周边治理及安全管理的需要,遵守贵港路政执法支队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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